5.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展期,展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付息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银保监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
6.发挥投资关键性作用。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进度,到2022年底前,发行完毕财政部核定我区的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限额。调剂彩票公益金6000万元,用于老城区、老旧小区、棚户区厕所及供水改造。积极用好各项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对涉农、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给予有效的信贷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扩大减免房租范围。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22年第四季度持续经营的,在2022年免除6个月租金的基础上,再免除3个月的房租,即在已减免房租2.56亿元基础上,再减免租金1.22亿元。对承租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等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各级财政在2022年底前按照3个月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剩余50%通过税收贡献奖等方式给予消化;对承租个人非住宅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由各级财政每月给予10%的租金补贴,由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实施,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减免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银行要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求给予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工商联、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税务局、银保监局,各区直企业主管部门(国资监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8.加大企业退税减税力度。自治区财政统筹财力10亿元,加大对各地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以及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等一系列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可按规定减免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金融机构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抵债不动产处置环节所涉及的增值税允许选择适用差额征收政策,对契税、印花税等给予免征或减征至2022年底。(财政厅、税务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多渠道为企业减费让利。全面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对非居民用户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电费、天然气费(不含燃气发电企业用气)给予10%的6个月(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财政补贴。免收3个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环卫作业单位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2022年8月至12月,自治区特种设备检测所检验检测收费标准降至现行标准50%。对疫情影响期间的公交出租和营运车辆管理费(“份子钱”)、公共停车场停车费免收或减半收取。对农村班线客运企业按现行政策给予补贴。常态化核酸检测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负责〕
10. 缓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制定实施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保证金缓缴清单,对清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缓缴至2023年3月,主要包括土地复垦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 、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允许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12. 加大力度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深入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严禁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理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定期披露、主动执法、劝告指导制度。政府和国有企业在2022年底前,将拖欠的民营企业款项全部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时,在合同中要做出明确 、合理的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